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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12-29

  

潍人社〔2015〕14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15〕13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充分发挥医保对分级诊疗的杠杆作用,现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一档缴费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调整为85%;一档、二档缴费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55%、65%。

  二、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床位费报销标准。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日床位费纳入统筹范围标准调整为15元。

  三、提高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参保人员患恶性肿

  瘤放化疗、血友病、尿毒症透析、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 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一档缴费人员65%,二档缴费人员75%。

  四、鼓励双向转诊。参保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期间需转入二级及以下医院进行康复或者恢复性治疗的,作为一次住院处理,不再承担起付标准。

  五、调整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划拨标准。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住院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出实际,适当调整居民医保基金支出结构。在确保住院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在每人每年50元-80元之间,合理确定当地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划拨标准,并上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对于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划拨标准超过每人每年60元的县市区,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超支部分,市级统筹基金予以相应调减。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28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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