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机构概要 新闻中心 人力资源 社会保险 人事人才 劳动维权 信息公开 办事指南 联系电话
当前位置: 首页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医疗生育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6-23

 

潍政办发【200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和《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潍政发【2008】12号)规定要求,现就我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自2009年1月1日起,将驻潍坊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中,驻城区高校大学生参加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驻县市的高校大学生参加所在县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二、资金筹措及保障方式。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未成年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属地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高校由市财政负担,县市属高校除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部分外,市级财政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其余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大学生参保后享受中小学生相应医疗待遇,重点保障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实现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各高校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就医管理工作。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制订周密工作计划,确保缴费和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断完善大学生医疗经费和就医管理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对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力争于今年3月底前完成现有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鲁ICP备10025381号

鲁公网安备 370794020007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