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机构概要 新闻中心 人力资源 社会保险 人事人才 劳动维权 信息公开 办事指南 联系电话
当前位置: 首页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
关于调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医疗生育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6-23

 

潍人社【2011】3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潍政发【2009】4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效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城镇居民大病补偿医疗保险制度
自2011年1月1日起建立城镇居民大病补偿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大病补偿医疗保险),对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偿,有效解决部分患大病参保群体医疗负担过重的问题。
(一)筹资标准。居民大病补偿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费用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单独管理。
  (二)支付标准。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对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补助范围,由居民大病补偿医疗保险金给予80%的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2万元。
(三)实施方式。居民大病补偿医疗保险暂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运行。当年筹集居民大病补偿金不足支付时,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历年结余中调剂补足。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比例
自2011年4月1日起,将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一、二、三级医院的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85%和75%、65%、55%。
三、规范参保学生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凡参保学生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统筹区域之间转学的,只转移缴费信息。其个人在转出地已缴费的,到转入地不再缴费,转入地只负责转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鲁ICP备10025381号

鲁公网安备 370794020007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