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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统一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医疗生育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12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适应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际需要,进一步统一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水平,现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和统一,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统一全市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70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其中,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额度超出6万元时,超出部分统一按80%的比例支付,最高支付12万元。
二、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87%、77%、67%、57%分别提高至90%、80%、70%、60%。
三、统一调整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及报销比例。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统一确定为14种,分别是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重症精神病人药物治疗、I型糖尿病、活动性肺结核、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肌炎、结核性胸膜炎、病毒性肝炎、癫痫、风湿热、支气管哮喘。
一个医疗年度内,特殊门诊慢性病统筹起付标准为600元,其中患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70%。
重症精神病人药物治疗、I型糖尿病、活动性肺结核、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肌炎、结核性胸膜炎、病毒性肝炎、癫痫、风湿热、支气管哮喘等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至4000元。
四、统一生育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医疗待遇定额标准为:剖宫产1500元,非剖宫产800元。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按定额标准的70%报销。因生育引起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五、统一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待遇。各类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六、统一异地就医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非联网医院住院治疗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5%,其余部分按三级医院住院医疗待遇标准执行。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因探亲、旅游等原因在异地发生急、危重病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10%,其余部分按三级医院住院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学生因放假、外地实习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10%,其余部分按二级医院住院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在异地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起3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治疗终结后持住院病历、费用明细清单、费用发票原件等材料办理报销手续。城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及医疗费用报销等相关业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七、调整新生儿参保方式。新生儿可凭准生证和出生医学证明随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缴费当月起享受有关医疗待遇。
本通知自2013年 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7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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