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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医疗生育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1-12-16

 

潍劳社【2009】35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9〕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从 2009年起,对未成年和一般城镇居民,各县市要按照不低于80元的标准给与补助;对未成年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要按照不低于90元的标准给与补助。城区未成年城镇居民的筹资水平由原来的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100元;政府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80元,其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由原来的每人每年70元,调整为90元。此次提高标准的20元,省财政不予负担,市财政仅对中心城区补助50%,其他县市自行负担。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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