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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医疗生育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1-12-16

 

潍劳社【2009】53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城区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待遇水平,经研究,现对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待遇政策调整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调整完善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程序
1、调整在校学生的缴费期。将辖区内在校学生(不含托幼机构)的缴费期调整到每年的9月份,由学校按规定标准收取所有学生的参保费用后,按照隶属关系统一上缴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逾期不再收取。
2、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期的规定。要严格执行普通城镇居民的参保缴费期的规定,2010年度我市普通城镇居民的参保缴费期为2009年的11月、12月两个月。凡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城镇居民均应在缴费期内缴纳2010年度参保的个人费用,逾期不再收取。
3、实行城镇居民持卡参保缴费制度。为方便已经办理参保登记并发放医保卡和已参保的城镇居民参保续保,实行持卡缴费制度。凡持卡居民参保、续保,持一人医保卡、身份证,可在缴费期内直接到城区任一建行营业网点缴纳全家2010年度医保费用;无建行营业网点的偏远乡镇(街办)居民参保缴费,由当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代收代缴。
二、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做如下调整:
1、降低参保居民在一级、二级医院住院就医起付标准。城区参保居民在一级、二级医院住院就医时起付标准分别由300元、500元降至200元、400元。
2、提高参保居民一级、二级医院住院就医费用报销比例。城区参保居民在一级、二级医院住院就医费用报销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即由原来的60%、55%分别提高到65%、60%。
3、提高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医疗费用年度支付限额。城区各类学校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门诊治疗费用,年度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2000元。
4、扩大城区城镇居民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将多发性肌炎、结核性胸膜炎纳入城区城镇居民门诊大病范围;将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纳入城区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门诊大病范围。以上四种门诊大病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按潍政发〔2008〕12号和潍劳社〔2008〕38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进行调整。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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