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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医疗生育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6-23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潍人社〔2013〕9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效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职工医疗负担,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政策调整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96%、92%、90%、88%,对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98%、96%、95%、94%。
二、降低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参保人员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统一由10%降低为6%。
三、降低进口人工器官或进口医用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安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内进口人工器官或使用进口医用材料的,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无国产普及型价格可参照的,个人自付比例由30%降为20%。
四、建立职工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后,累计负担超出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再报销70%,再报销限额为50万元。
五、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2013年8月2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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