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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05-18

 

 

潍人社[2015]9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程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应携带相关材料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经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符合缓缴条件的,出具初审结论,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复审符合条件的,汇总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审核通过的,下发同意缓缴的批复,用人单位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审核未通过的,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转告用人单位具体原因。

 附件: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通知(潍人社[2015]95号).doc

2015年8月25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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