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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直部门(单位)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的补充意见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2-09-25

 

潍组通字[2010]39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直部门(单位)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工作,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建设高素质的市直部门(单位)科级干部队伍,根据上级规定,在认真执行《市直部门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实施办法》(潍组发[2004]18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身份。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和事业编制人员,不能参加机关公务员科级职位的竞争上岗。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可以参加本系统参照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科级职位竞争上岗,任职后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含参照管理人员),调任机关公务员科级领导岗位的,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潍组发[2010]1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不含参照管理单位)工人身份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可以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的有关规定,竞聘事业单位科级岗位,原身份不变。
二、对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赋予相应权重。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县级干部、中层正职干部、其他人员,分别按照40%35%25%的比例赋予权重(其他县级干部超过10人的,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县级干部、中层正职、其他人员四个层次,分别赋予30%25%25%20%的权重)。会议投票推荐占竞争上岗成绩的15%,个别谈话推荐占竞争上岗成绩的10%
三、调整竞争上岗成绩计算办法。竞争上岗成绩满分100分,笔试、面试、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成绩所占比例,由20%20%30%30%调整为20%30%25%25%
 
 
 
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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