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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材料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03-29

   
    一、基本政策 
    (一)基本原则和筹资模式。 
    1、基本原则: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2、筹资模式: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在户籍地参保。 
    (三)缴费标准。 
    1、个人缴费。 
    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低保户和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2.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我市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连续6年6次提高。由最初2011年的每人每月55元,先后提高到60元、65元、75元、85元、100元。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适当补贴。选择500元以下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3)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3.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四)养老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我市目前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市政府适时予以调整。有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其他资助累积而成。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记息。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3、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2011年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4、丧葬补助金。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丧葬补助金。具体数额和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确定、承担。 
    (五)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政策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 
    二、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人社部、财政部于2014年联合下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为参保人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内自由流动、转移接续提供了制度和政策依据。 
参保人在法定的缴费期间内,可以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两项社会保险之间自由选择。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需办理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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