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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事考试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人事考试(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1-11-11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社局等八部门《潍坊市人事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1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人社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卫生局、保密局、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联合制定的《潍坊市人事考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潍坊市人事考试管理办法
  市人社局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市保密局 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第一条 为提高人事考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社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执()业资格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及其他人事考试等各类考试。
  第三条 市人社部门是全市人事考试工作的主管机关,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全市人事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市统一组织的人事考试(包括国家、省统一组织在我市进行的人事考试,下同)的考务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教育、财政、公安、监察、卫生、保密、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及电力、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各项人事考试工作。
  第五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年度考试计划和有关考务文件的要求,年度考试计划要以书面形式印发给各相关部门、单位。
  第六条 在人事考试的考务组织过程中,市人事考试中心可以根据考试工作需要,提出具体协助要求,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单位。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接到市人社部门协助考试的通知后,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安排考点学校、配备考务人员、协助组织考务工作,协助对所辖考点学校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及表彰、奖励;
  ()市公安局根据需要参与试卷押运、保密工作,加强考点学校的安全保卫及周边区域的交通管理,对考生身份证件提供核查服务,依法处理各类妨碍人事考试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监察局负责依法对人事考试实施监督,受理人事考试违法、违纪案件的举报;
  ()市财政局负责将人事考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考试经费,并监督考试经费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市卫生局负责做好大型考试考点疫情监控,加强考点周边区域的卫生监督,保证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对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考生身体不适及时进行救治;
  ()市保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市人事考试中心落实各项保密措施,确保人事考试各个环节的保密安全;
  ()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在考试期间加强对移动电话基站和无线对讲机等通讯信号的管理,对各考点周围不良信号进行重点检测,杜绝运用通讯工具作弊现象;
  ()潍坊日报社、市广播影视集团负责协助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及考试政策规定的宣传,参与网络舆情监督和控制;
  ()潍坊供电公司负责确保考试期间各考点正常安全供电,若发生突发停电事故,要迅速组织抢修;
  ()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人社部门根据市人社局、市人事考试中心安排,参与全市统一组织的人事考试考务工作,并按要求承担辖区内考点学校、考务工作人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我市组织的各类人事考试相关考试信息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及其他人事考试的报考条件及资格审查办法按发布的招考简章执行。
  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全市统一组织的人事考试,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市直及驻潍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对本地区、本单位所属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及时整理、汇总并上报有关数据、资料。
  第十一条 对我市统一组织的实行自主命题的人事考试,市人事考试中心应当统一命题。
  市人事考试中心应当对命题专家实行资格审查并对命题全过程实施严格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人事考试试卷印制、运送、交接、保管、分发、回收及评卷、登分等环节应做到安全保密。
  第十三条 尚未公布的考试成绩、统计数字和录用名单属国家秘密,相关试卷及考务资料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擅自复制、查阅。确需复制、查阅的,须在监察机关监督下进行。
  第十四条 全市统一组织的人事考试考点,原则上在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环境安静、设施较好、交通便利的学校设置。考点学校的选择,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各考点应当按照市人社部门或市人事考试中心的要求进行考场布置以及考务工作人员的选择与培训。
  第十六条 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对考点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评估考核及表彰、奖励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社部门、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各类人事考试,应当制定考试实施方案并严格组织实施。应当制定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考试组织过程中出现的失密、泄密、断电、突发群体事件以及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 考试期间,市人事考试中心应当指定专人值班,设立值班电话和举报监督电话。
  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由市人社部门或市人事考试中心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考试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人事考试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一律不得参与该项考试的考务组织、管理工作。
  与参加该项人事考试的考生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参与本次考试的命题、审题,试卷印制、保管、传递以及笔试阅卷、面试等相关工作。
  与考生有其他关系,参与该项人事考试工作可能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或根据他人投诉,经确认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在人事考试中出现违反回避制度的,市人事考试中心应当及时会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人事考试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人事考试过程中违反人事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考生、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组织的人事考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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