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机构概要 新闻中心 人力资源 社会保险 人事人才 劳动维权 信息公开 办事指南 联系电话
当前位置: 首页办事指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知识
作者:    文章来源: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1-12-26

 

1、居民如何参保缴费?
自2011年起,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期统一调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新参保居民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先到户籍所属镇街社保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已参保居民在交费期内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簿)到建行营业网点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学生参保缴费工作由学校组织并按学制统一收费。
2、参保居民缴费标准是多少?
(1)未成年城镇居民:个人缴纳2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0元;
(2)一般城镇居民:个人缴纳20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
(3)老年城镇居民:个人缴纳14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
随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不断发展,个人缴费标准也会有所调整。
3、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就医结算手续?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和门诊大病就医手续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未成年城镇居民可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门诊大病医疗证,办理联网就医手续。医疗终结后,参保人员与医院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因个人原因未联网结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4、参保人员因病住院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200元、400元、700 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55%。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有哪些,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有13种: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多发性肌炎、结核性胸膜炎、乙肝、Ⅰ型糖尿病、癫痫、风湿热、支气管哮喘。其中,乙肝、Ⅰ型糖尿病、癫痫、风湿热、支气管哮喘5个病种只限未成年人及学生。
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为6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为50%。在一个医疗年度,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多发性肌炎、结核性胸膜炎、乙肝、Ⅰ型糖尿病、癫痫、风湿热、支气管哮喘9种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额均为3000元。
6、学生及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治疗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学生及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7、参保居民生育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定额标准为:剖宫产1500元;非剖宫产800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按定额标准的70%予以结算。
自2011年5月1日起城镇居民生育医疗保险费用实行联网结算,参保居民到定点医院生育时出示身份证、社保卡办理联网住院手续即可。
8、城镇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是多少?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18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6万元,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纳入大病补助范围,由居民大病补偿医疗保险给予80%的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2万元。
9、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市外转院治疗的如何办理?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由我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出具《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审批表》并携带病历,报市社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鲁ICP备10025381号

鲁公网安备 370794020007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