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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作者:    文章来源:行政审批大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1-10-19

一. 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
二. 设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三. 程序依据
《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鲁劳社【2006】14号)
四. 办理条件
1、 材料完整;
2、 属地人社部门管辖;
3、 在受理时效内;
4、 符合工伤认定的受理条件。
五. 申报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书;
2、 单位职工工伤(亡)事故报告表;
3、 医院诊断证明书;
4、 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交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等;
5、 工伤职工身份证;
6、 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7、 考勤表;
8、 两名以上的证人证言(要求每名证人如实填写工伤职工受伤的时间、地点以及受伤经过),并提供有证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9、 交通事故需提供有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六. 审查步骤
1、 申请;
2、 受理;
3、 审核;
4、 批复。
七. 承诺时限
40个工作日
八. 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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