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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资格审核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4-0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 加强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建立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 平,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 发〔1999〕1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两定单位进行2013年度资格审核(以下简称年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审对象

2012年12月31日前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全市两定单位。

二、年审内容

(一)定点医疗机构

1、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情况。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健全,明确分管领导、医保管理负责人,配备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

2、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情况。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品种备药率,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

3、执行医疗保险协议情况。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明确,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规范,未出现违规行为。

4、执行卫生、药监、物价部门规定情况。严格执行卫生、药监、物价部门有关管理规定,药品、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合理,卫生、药监、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情况在年终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中考评结果良好,未出现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被通报批评的情况。

(二)定点零售药店

1、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情况。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店内药师不少于2名,不得兼职或挂名,并保证营业时间内有1名以上药师在岗,对所经营的药品质量全面负责。

2、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情况。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保证药品质量及医疗保险药品品种备药率。

3、执行医疗保险协议情况。定点零售药店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明确,未出现违规行为。

4、执行药监、物价部门规定情况。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执行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有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药监、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情况在年终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中考评结果良好,未出现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被通报批评的情况。

三、年审时须递交的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

1、上年度医疗服务情况工作总结(包括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医疗服务协议以及《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情况);

2、《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副本;

4、卫生、药监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6、医疗、护理人员执业资格证执业证;

7、医疗机构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材料;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定点零售药店

1、上年度医疗服务情况工作总结(包括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医疗服务协议以及《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情况);

2、《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4、《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5、药监、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药师执业资格证;

7、药店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材料;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年审方式

(一)年审的职责范围

两 定单位的年审工作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审工作,城区(包括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滨海区、经济区、峡山区)的住院 定点医疗机构,由市人社局负责,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其执业地址,由所在地区人社局(劳动人事局)负责;县市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市人社局负责。定点零售药 店的年审工作,按其《营业执照》的工商注册地,分别由市局和县市区人社局(劳动人事局)负责。市局将对县市区年审情况进行抽查。

(二)年审的步骤

1、年审办法。年审采取材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逐步推行网上年审。年审实行百分制评分,评分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1和附件2。

2、自查自评。两定单位按照年审的内容和要求,首先搞好自查自检自评,并准备好年审所需有关材料。

3、审核评分。两定单位将年审材料上报当地人社局,人社局根据单位自查、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定点单位进行打分。其中, 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5分(含)以上的为合格,60分(含)以上的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4、结果运用。评为优秀、合格的两定单位,人社局在《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其中,评为优秀的,市局给予通报表扬;基本合格的,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服务协议,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

五、年审时间安排

本次年审于2013年6月1日开始,7月20日结束。

六、年审地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24号窗口,联系电话:8096795,电子邮箱:wfylsyk@126.com

县市区也要及时公开年审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便于两定单位查询。

七、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年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动与卫生、药监、物价部门协调,通过年审,督促两定单位加强自我管理,改善医疗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年审工作完成后,请于7月30前将年审工作总结及《汇总表》报市局(同时上报电子版)。

(二)两定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积极配合年审部门做好年审工作。提交的年审材料应准确真实,不得瞒报漏报、弄虚作假。未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年审的,取消定点资格。

(三)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年审的评分内容和标准,报市局备案后实施。 

附件  : 1、《潍坊市定点医疗机构年审评分标准表(试行)》

       2、《潍坊市定点零售药店年审评分标准表(试行)》

       3、《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年审汇总表》

       4、《县市区定点零售药店年审汇总表》

 

                                        2013年3月21日

关于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资格审核的通知.doc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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