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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 坊 市 总 工 会潍坊市企业联合会/潍坊市企业家协会
作者:    文章来源:劳动关系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1-12-19

 

潍人社[2010]101号
                                                                
        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
实施彩虹计划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直有关部门,市直企业: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加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对于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更好地搭建企业与职工沟通协调的虹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2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意见》(鲁人社发〔2010〕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遵照执行。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相结合,整体部署,依法推进,因企制宜,分类指导,不断扩大集体合同制度特别是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增强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完善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机制,努力实现企业与职工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促进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共谋发展。
    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其中,2010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65%以上;2011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85%以上。对未建工会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进一步提高覆盖比例。集体协商机制逐步完善,集体合同实效性明显增强。
  (一)加大集体合同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实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深入宣传集体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宣传引导,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与职工开展平等协商的意识和自觉性,为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深入基层,加强指导,树立和培育集体协商的先进典型,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的工作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推动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增强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深化“共同约定行动”与加强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结合起来。继续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内容,以非公有制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对象,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资水平(计件单价)、劳动定额等涉及劳动报酬的事项开展集体协商并订立专项集体合同,推进建立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分类指导,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引导其重点就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行集体协商,实现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相应增长;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引导其重点通过协商薪酬努力稳定工作岗位、保障工资支付,鼓励和支持工会组织职工与企业开展以稳员增效、协商薪酬为重点内容的“共同约定行动”,促进双方共同应对困难,稳定劳动关系;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引导其重点就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进行集体协商,保障职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和休息权。同时,要针对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突出问题,推动开展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当前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是贯彻落实每年市政府下发的贯彻省政府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意见。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狠抓落实,切实建立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相应增长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并及时报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扩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范围。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规章制度,积极推进企业集体协商工作。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应当依法落实集体合同制度,积极开展集体协商;未建工会的企业要积极就企业和职工关注的劳动报酬等事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或者上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开展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同时,要大力推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工作。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在同行业企业特别是建筑、采矿、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县级以下区域内,要重点推动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非公有制小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推动开展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
    (四)进一步广泛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积极引导支持企业和工会开展“要约行动”,重点支持工会提出要约。工会代表职工一方,要主动向企业行政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发出要约书,明确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需要企业行政方提供的有关情况。企业工会组织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上一级工会可依法代替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在未建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指导职工推举协商代表,并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在非公有制小企业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县级以下区域内,可由区域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向相应的区域企业组织、行业协会提出协商要约;尚未建立基层企业组织的,也可直接向区域、行业所属企业提出协商要约。企业或企业组织也可就有关问题向职工方提出集体协商要约。
(五)依法规范集体协商程序。依法规范集体协商程序是增强集体合同实效性的重要措施。集体协商代表要具有合法性,协商过程要充分表达职工和企业方的意愿和要求,协商内容得到双方一致认可。一是要规范集体协商代表产生程序。双方都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协商代表,赋予其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力。二是要规范集体协商启动程序。职工方或企业方协商代表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积极予以回应,20日内必须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做好协商前期准备工作,要收集并了解与协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企业劳动工资方面真实资料;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职工和企业对协商的意见和要求,确定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目标和策略,并拟定协商方案或协商议题。就集体协商的重点问题双方事先可进行沟通。三是要规范集体协商会议程序。双方协商代表应本着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积极合作的原则,采取召开集体协商会议的形式,就协商事项进行充分讨论,求同存异,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四是要规范审议通过程序。企业应将经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依法提交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六)进一步加强集体协商主体能力建设。继续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和基层企业组织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积极推进建立县级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加强职业化基层工会干部队伍建设,稳步推进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工作,加大对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创新基层工会组织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履行维权职责的能力和工作活力。进一步加强企业组织建设,加快建立县(市、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步伐,同时支持加强其他基层企业组织、行业协会的建设,推动企业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向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延伸,积极培育企业方集体协商主体。继续加强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特别是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组织现场观摩、召开交流研讨会等多种途径和形式,进一步加大对协商代表的劳动法律知识和协商技巧的专项培训力度,抓紧建立和发展一支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和指导员队伍,切实提高协商代表的集体协商能力和水平。各县市区要在2010年底前,建立本地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七)加强对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适时组织协商指导员的师资培训,为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工作培养骨干力量。组织力量深入企业、深入基层,主动为集体协商提供从确定协商代表、拟订协商议题到召开协商会议、起草合同文本、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审查备案等环节的全程指导。要制定推广集体协商指导手册以及适合本地区不同行业特点的企业、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示范文本、集体协商要约示范文本和工资协议示范文本,供集体协商双方参考借鉴。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集体协商工作的专门指导机构和指导员队伍建设,聘请一批懂政策、精业务、会协商的专业人员担任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咨询服务等专业技术支持。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指导信息等制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发布有关指导信息,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依据。广泛开展送法律送政策送服务到企业活动,深入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帮助企业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用工管理,解决企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为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稳定、和谐的氛围。加强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工作,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要指导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共同协调处理。
    (八)进一步加强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履约监督。加强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工作,督促企业或企业组织将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的集体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及时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并做好集体合同审查情况统计上报和审查资料存档工作。要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电子台帐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定期通报基层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的情况,对集体协商开展较差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要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加强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指导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及时将生效的集体合同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督促企业定期向职代会或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对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权益的,工会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企业纠正。对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工会应与企业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作为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这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领导牵头,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形成政府部门主导、三方协同、多方支持、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各县市区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统筹规划三年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或完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要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考评和定期通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基层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全面掌握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特点和规律,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做好信息交流和典型推广工作,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推动“彩虹计划”顺利实施。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彩虹计划”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抓好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工会要宣传发动并主动带领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彩虹计划”,增强职工依法与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的自觉意识,提高基层工会和职工代表的集体协商能力和水平,加强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切实做好企业经营者的组织引导工作,提高经营管理人员对实施“彩虹计划”的认识,引导广大企业牢固树立平等协商、共享成果、和谐发展的经营理念。
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汇总后分别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潍坊市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
潍坊市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
实施彩虹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静波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钮效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赵海滨 市总工会副主席
万尧新 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会长
成 员:于洪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科长
宋乐昌 市总工会
徐利福 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于洪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题词:人力资源 集体 合同 意见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0年9月1日印发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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