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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潍坊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职业能力建设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1-12-26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潍坊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潍坊市职业技能鉴定
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加强现场考核监控,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派遣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执行国家职业标准情况,实施考务管理和证书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工作。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与省颁布的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等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督导员)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执行本地区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的督导方式主要有:
    (一)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二)听取情况汇报。
    (三)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四)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五)现场调查。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内容分为质量检查和现场督考两部分。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的质量督导员可同时负责质量检查工作。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向全市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派遣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程的情况;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立后的软、硬件配备情况和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情况;
(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收费、使用情况;
(四)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所使用的人员名册、试卷等档案资料的完备情况;
(五)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与核发情况;
(六)考务人员的资格、考务小组的组成和考务人员的工作情况;
(七)对群众举报、社会反映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八)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考工作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鉴定机构,委派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现场督考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理论知识与技能操作考场规则对实施鉴定的考场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考场设置要求的,应酌情要求鉴定机构及时予以完善,对一时无法完善并且严重影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议取消鉴定;
(二)按照监考人员配备标准及实行回避制度的要求,检查监考人员的配备情况;
(三)对鉴定试卷的管理、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对照备料清单检查技能操作考核所用的原材料、设备、工具、量具的规格、精度、数量等是否符合要求;  
(四)对实际参加鉴定的人数进行清点,核查准考证等证件。对考试、考核进行全过程观察和监督,检查考生遵守考场纪律情况以及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执行相关守则情况;
(五)检查监考人员、考评人员按照规定要求回收、封存试卷的情况,监督考务人员从事成绩登统情况。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现场督考程序是:
(一)   听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人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准备情况的汇报。
(二)   按照申报的鉴定工种对其鉴定条件进行实地察
看,检查是否能满足本次鉴定的需要;是否按规定配足考评人员。
(三)对鉴定过程实施监督,对违规行为要制止并提
出处理建议;遇有严重影响鉴定质量的问题,及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四)督导完毕,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现场质量督导评估表》,签署意见及姓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督导评估表进行审核,并整理存档,作为证书发放和考核评价各鉴定机构的依据。   
第十条    质量督导员在实施质量检查和现场督考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决制止各类违规违纪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更改督导意见等非正当要求。对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应提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处理;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可进行直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质量督导人员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质量督导员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学校或企业工人考核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中选拔,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守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和技术方法,可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从事过职业技能鉴定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或从事劳动保障检察或纪律检查工作,或担任过三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且年度评估合格。
第十二条     质量督导人员实行考核认证制度。质量督导员应接受政治理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和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督导等方面的培训,经资格考试合格后,由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认证,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证书》和胸卡,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条    质量督导员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行委派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取得相应质量督导员资格的人员中委派。每考点的考评现场至少配一名质量督导员。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佩带胸卡。每次完成质量督导任务后,督导人员胸卡应交回市职业能力建设科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在执行督导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对鉴定工作的各环节逐项检查,如实反映职业技能鉴定的实际情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派遣和管理部门作出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资格。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利益;
(三)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的;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其他妨碍正常工作,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的劳务费用,按执行督导任务的天数,由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依照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组织鉴定的学校、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质量督导员的工作,主动向质量督导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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