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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用真实案例为用人单位敲响警钟
作者:    文章来源:潍坊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10-10

当前,职工工伤及工亡的发生率日渐上升,造成事故的原因往往是劳动者年龄偏大,工作环境危险性高,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失误或大意。然而,这些易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却因种种因素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受伤职工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为此,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针对当前受理的工伤工亡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为其透彻地讲解工伤或工亡发生后的待遇补偿问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以职工因工致残8级为例,若缴纳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只须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16个月。若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除支付上述费用外,还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工伤医疗补助金,即多支付本人近22个月的工资。如果发生工亡,若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以今年发生的工亡事故为例,用人单位赔偿数额近60万元。由此看来,与如此大的赔偿数额相比,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费用已微乎其微。

用人单位的发展离不开职工的全心付出,如何让职工踏实地在岗位上干出一番业绩,权益的保障才是源源不绝的动力。有了安全的保护伞,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在前进的大浪前都将勇往无惧,共创和谐共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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