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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工作的通告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3-09
《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在2014年3月1日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并于2016年3月1日前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根据上述规定,现将全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备案时间
自即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
二、备案对象
2014年3月1日前,潍坊市辖区内劳务派遣用工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用工单位。
三、备案内容
1《潍坊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表》(可到潍坊市人社局网站下载:www.sdwfhrss.gov.cn→相关下载);
2、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包括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基本情况,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具体措施、实施步骤、进度安排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四、备案管辖及受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备案。市直立户企业的备案地址为: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一楼人社局4号窗口(劳动关系科),咨询电话:8080682。
特此通告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10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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