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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劳动关系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2-05-24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直各用人单位:
高温天气即将来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对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各用人单位要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当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件大事抓实抓好。
二、建立健全制度和措施,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用人单位是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措施,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根据高温天气情况,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调整工作和休息时间,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按有关规定安排工作和休息。要按照《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号)要求,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各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防暑降温费外,还应当按照规定向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相关物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三、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认真履行职责,大力宣传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督促指导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做好防暑降温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对建筑、环卫、交通运输等户外露天高温作业的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夏季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支付以及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对违反相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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